财务生活少不了和发票打交道,当你遇到不合理的开票行为时,要勇敢 say no ,不然税局随时上门。

错误一 :名称、税号未填全
行为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注: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外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错误二:开票内容不真实
行为:
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错误三:发票备注不规范
行为: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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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东城税务 搜狐答疑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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