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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机关
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业务产生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因房屋上市交易或房屋性质变更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补缴的土地收益,市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含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收益)、矿产资源业务产生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由各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缴方式
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也可以到办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申报缴费。
因房屋上市交易或房屋性质变更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费人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缴费。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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