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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D级纳税人注意!收好此表随时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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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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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那么,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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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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