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近日,随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作出,涉及上下游18家企业、涉案金额近2800万元的四川M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落下了帷幕。
案例
2017年底,阆中市税务人员在一次日常走访时发现,M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经营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该企业在阆中并无实际经营场地。
随后,税务人员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风险评估软件和电子档案系统,对该企业的经营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情况进行了仔细分析后发现,该企业经营疑点十分突出。
阆中市钢材商贸市场中的钢材主要来源地均为成都等地,但M商贸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其销售货物、对外开出的不少受票企业所在地均位于成都——这并不符合当地行业经营常规。
此外,税务人员发现,M商贸公司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短期内即对外大量开具发票,而且作为商贸公司,进销项发票品名不符,其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线材等产品,但对下游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称均为钢材。
综合分析企业各项疑点信息和反常经营行为,阆中市税务机关认为,M商贸公司具有虚开违法重大嫌疑。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阆中市税务机关迅速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M商贸公司立案调查。专案组围绕涉案企业“物流、票流、资金流”等环节,从外围逐步深入,对M商贸公司经营活动实施调查取证。
调查
在历时近1年的调查过程中,专案组人员兵分几路,多次前往成都、昆明等M商贸公司下游受票企业实施外调,通过实地走访受票企业,核查受票企业进货和经营信息,确认受票企业与上游M商贸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M商贸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专案组通过对涉案企业及人员的上万笔银行流水记录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M商贸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M商贸公司负责人李某与下游受票企业人员之间,交易资金存在大量回流现象。
专案组随即依法对李某进行了控制并讯问,面对铁证,李某对其虚构业务,并通过中间人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着法院判决的作出,违法者将为其虚开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虚开发票的表现有哪些?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怎样防范虚开发票
有什么小窍门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
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资格等方面,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销售方银行账户内。
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3、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如果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4、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
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如果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置呢?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证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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