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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15%申报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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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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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为便捷您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分类别编制了申报表填写案例,提供政策介绍和操作指引,供您参考使用。


【填写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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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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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情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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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19年10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即《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写0元,第6行“期末余额”列自动结转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5000元,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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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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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19年10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情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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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业于2019年12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87号公告及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企业2019年10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企业2019年11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年12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19年12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19年12月可计提加计抵减税额=(100000+120000+80000)×15%=45000(元)


该企业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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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12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60000-80000-45000=35000(元)


该企业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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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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