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从银行借款,明确是经营贷款,款项实际也是公司用了,公司把利息还给股东,股东还给银行,是否能按照股东从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做个分割单,企业在税前扣除?(仅仅是讨论)
【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参考】以下是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文章:分割单税前扣除总是出错?
在企业的税务处理中,分割单的税前扣除问题常常让人感到困惑。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内容,来清晰地了解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的关键要点!
分割单是什么?
分割单是多个主体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用于明确各自承担金额的一种凭证。它在企业之间费用分摊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关键要点
1.合理的费用分摊
分摊方式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参与方的分摊比例或金额。应有明确的分摊依据,如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分摊的合理性。
2.与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分割的费用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例如,共同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分割扣除,而共同承担的与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则不能。
3.真实有效的凭证
分割单的填制应规范、内容完整,包括费用的明细、总额、分摊情况、参与方信息等。
同时,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共同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等。
举个例子:不符合要求的分割单示例
假设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咨询服务,费用为 10 万元。但 A 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 8 万元分摊给自己,并开具了分割单。这种随意的分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分割单不能作为 A 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小陈税务08,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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