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票可以抵扣总公司的增值税吗?
不可以的。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2个不同的税务主体,各自抵扣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每个主体的销项和进项税额需要分别独立计算和申报,不能直接串换使用。
若总分公司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即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则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可与总公司的销项税额合并计算抵扣。
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来源:郝守勇税库,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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