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四)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因此,纳税人应在合同中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举例】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分别列明:
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
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金额为500万。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0万。根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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