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个独或者个体户负责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可以无偿给这个个独或者个体户使用吗?税务上有风险吗?
回复:负责人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无偿租赁给企业使用,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自然人无偿提供资产给企业使用,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注意:负责人个人名下的房产,若是无偿租赁给企业使用,存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使用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产权所有人要求承租人缴纳,承租人要求产权所有人缴纳,则属于“租典纠纷未解决”。由具体使用人缴纳。参考: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提醒:个体户负责人老板个人名下的房产,不能计入个体户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来税前扣除。个体户负责人跟个体户在税务上是2个不同的涉税主体,虽然个体户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
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融为一体,二者难以区分。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虽是不同的主体,但责任财产具有同一性,因此法律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名下无财产的话,可执行经营者名下财产。注意:若房产已合法转移至个体户名下且完全用于经营,可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若仍为负责人个人资产但实际用于经营,建议通过租赁协议支付合理租金(作为经营费用扣除),而非直接计提折旧。需注意权属与用途的匹配性,避免因税务风险导致扣除被调整。
来源:郝守勇税库,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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