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票现在已经全国覆盖了。有小伙伴留着咨询:因为他们公司在成都,开票的会计要去北京培训学习一个月,培训期间也不想耽误开票,想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开票。这样操作可以不?
若是这种情况,按理说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以前我们纸质发票确实不能跨地区开具使用,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数电发票是直接联网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也不不存在跨省携带的问题。
目前最新发票管理办法也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将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也就是明确了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具,但是电子发票并未明确限制了。
而且个别税务局12366也有相关的回复。
问:我是注册在福建个体户,在省外出差时,可以在异地开全电发票吗。网上说法不太一样,请确认下?
福建省税务局回复:若为福建省内的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联网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电子发票;若开具的为数电票纸质发票,则不得跨区携带并开具。所以,如果你属于像出差这种比较合理的在外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个人认为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对于纸质发票,包括税控纸质,数电纸质,现在发票管理办法是有规定不能跨省开具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会被罚款。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跨省开具发票的呢?
看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一企业异地开具发票
近日,H省Q市税务局在风险数据分析扫描时发现,辖区内的T公司2020年开具发票226份,其中有140份的开票IP地址为Q市,其余86份的开票IP地址为N省Z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根据这些规定,Q市税务局将T公司的异地开票数据确认为高风险等级,并推送至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经调查发现,T公司所在的L县紧邻N省Z市,两地公路距离不足100公里,T公司股东分别在L县与Z市设立了公司。2020年7月,T公司办公室装修改造,临时搬迁至Z市的关联公司,并在Z市开具在Q市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86份。2020年底,办公室装修改造完成,T公司又搬回L县办公。
处理:精确执法,首违不罚
虽然事出有因,但T公司跨省开具发票,毕竟涉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T公司应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第七种情形为“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Q市税务局经过分析讨论,认为T公司虽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其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所开具有关发票涉及的税费均已正常申报缴纳。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及时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T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
所以,网络是有记录的,ip是可以监控的。
税务局为什么要监控异地开票?
其实异地开票本身就很异常,比如本案例,你本身在一个地方设立公司,你为什么跑到其他地方开票?那你本地的公司是否是真实经营的?其实通过这种监控可以发现一些偷税漏税的线索。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取得成本票,在特殊地区(比如税收洼地)注册皮包公司,个体户,然后在这些公司开票给自己本公司,到了月底或者年底,税务局就会发现,这些企业的开票ip都不在本地,而在外地,更是和受票方在同一个地区(其实这些企业可能就是在受票企业关联人注册的,开票也是受票企业人员直接在受票企业地开具的)。
所有这些线索就是后续检查的源头,大概率是企业通过什么亲戚或者相关人员注册的开票公司有关系,和虚开是分不开的。
当然如果像文章开头这个读者说的,只是会计异地出差临时开一下发票,那后续一查自然也可以证明,那就没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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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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