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收到了很多小伙伴的咨询,大都跟企业的各类结算有关系。今天小编就围绕发票结算的相关问题,整理了一些日常难题的解决方案。类似“开发票,对方要加税点怎么办?还有暂估的成本没有发票,该怎么办?”这样的话题。此外,数电票试点地区新加入了西藏地区,这样数电票基本就覆盖全国大部地区了,数电票的开票问题,给大家也做了一下推荐,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财务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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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正式确认,数电票试点扩至36省市区
就在上周三,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确认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21年12月1日上海、广东、内蒙古三地拉开数电票试点的序幕,两年时间内,36个省市区(含计划单列市)已全面开展数电票试点。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已开展数电票试点工程,企业无需再顾虑各地试点步调不一致的问题,对财务小伙伴们来讲,数电票的开具与使用,真的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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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编也给大家推荐百望云APP,这是一款面向数电票开具与管理的非常便捷的应用程序——支持手机、邮箱等多种交付方式,还支持已开发票记录查询、智能赋码等常用的功能,可极大便捷财务同学们的工作,节省大量的时间。如果您有相关开票需求,可拨打010-6296687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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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要加税点是否合法?加多少最有利?
在12366的纳税服务平台上,就有关于“买家要求卖家开发票,但是卖家却要求加收税点才能开,是否合法?”
来自税务局的答复:
一、 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您可以联系12366反映或再次网站留言举报商家拒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 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从税务局的回复来看,开发票要加收税点这个事本身并不合理,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确实会遇到对方加收税点开票的事情,反映到合同上,就是:含税价!一旦遇到含税价的合同,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对企业有利呢?这里就需要大家测算一下了,要让企业:净利润最大,成本最小。
基本前提: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采购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元,对外销售收入(含税)200元
如果开票,供应商按开票金额加收10个点的税点,开票的话就要付100/(1-10%)=111.11元,以111.11元收10%的税点11.11元,
要票合算还是不要票合算?修订:不含税采购价格→采购价格
以上情形1是不要票的相关数据分析,情形2是加税点要票的数据分析,通过对比,无票采购虽然可以少支付11.11元,但是由于没有发票而办法抵扣进项,和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导致净利润反而减少了26.25元,所以,综上,尽管加收了10个税点,还是要发票比较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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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必须一致吗?
在12366的纳税服务平台上,有这样的咨询“我公司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时,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增值税,但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们未确认收入。这样造成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税局回复
“……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
因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如您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根据税局的回复,给大家总结如下:
1、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2、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3、尽管两者不一致属于正常情况,但两税收入不一致属于税务预警指标,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哪些交易或行业开票金额与收入应当一致?哪些不需要一致?
一、哪些行业开票金额与收入应当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完全相同,但还是有相似之处,比如通常都会要求交易发生,都会紧盯付款等等,这就使得大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收入确认应当基本保持一致。最典型的是两个行业:
1、货物销售
对于货物销售来讲,交易和付款一般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同时也是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的标准,因此对于一般的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讲,货物销售交易行为开票通常应当同步确认所得税收入,二者不一致将会出现较大风险。
2、普通服务业
餐饮、酒店、生活服务业还有大量的现代服务业基本上都是服务提供与付款同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服务提供和付款两个条件同时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开具发票,同时所得税也应确认收入。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差异,但基本可以忽略。
二、哪些情况下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一定不一致?
1、一般情况下:
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情形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情形二: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情形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特殊情形下:
(1)销货方或提供服务方提前开票的情况
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真的提前开票,但所得税必须要求的交易行为还未发生的,企业可以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暂不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
(2)租赁行为开票与所得税收入通常不一致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预收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马上发生,企业必须申报缴税同时开票,但交易并未发生,所得税应暂不确认收入,按照租赁期间分部确认收入,这里的不一致就是正常的强行保持一致反而出问题,导致企业提前多缴税。
(3)建筑企业开票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建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但增值税确认原则则是按照工程结算金额确认纳税义务,所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二者不一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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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票怎么办?
企业有暂估的成本还没有发票,我们分几种情况来处理:
一、 存货暂估
1、外购的存货没有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直接申报(即按暂估数申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在汇算清算结束后才收到发票的,只要在5年内,就可以申请追补扣除。
外购存货需要,以下情况的可以不需要销货方开具发票:
货物销售方是个人的,交易金额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即500元以下);
从境外购入的;
从农户个人采购的自产自销农产品。
2、自制的存货没有发票
自制存货的成本,涉及到原材料耗用、燃料动力、人工费用等,这里面都有可能涉及到暂估的问题。比如,外购原材料的暂估、外购燃料煤的暂估、人工费用等。
自制存货的人工费用,在没有实际发放的情况计提工资等,实际上也是一种暂估。自制存货中包括的工资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会计核算数据申报扣除,不做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在次年5月31日前必须实际发放,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当然,工资的“暂估”与实际发放,都是不需要发票的。
二、 固定资产暂估
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竣工决算还没有办理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2、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于暂估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后期调整方式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按照各自不同理解和观点执行,存在很大的税收争议,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该问题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三、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这种情况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暂估成本最晚什么时候回票?如何税前扣除?税务局回复!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关于暂估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遵循以下几点:
(1)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的会计损益没有影响,比如12月份暂估了一批原材料和商品,就暂时不涉及到税前扣除,也不涉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如果暂估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了影响,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
(3)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4)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但是需要实际支付的,比如上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年终奖等,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发放),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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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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