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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公务用车和通讯费可以税前扣除?这波骚操作直接把“退税”送上了微博热搜第四名!

就在前天6月30号,也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个税退税竟然登上了微博热搜第四名!

很明显,这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单纯的6月30号个税汇算清缴最后截止日期,并不足以使个税登上热搜,果不其然,有人在“退税”上散步谣言。
猫叔税务交流群中,有小伙伴发出一张截图并咨询是否有人这样退税的?


有这等好事儿?公务用车补贴和职工通讯费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而且人人都能退?如果真是这样,这就是这个大漏洞了,企业时不时的给员工发一些通讯补贴是不是就可以降低个税了?
紧急辟谣!违规申报后果自负!
很多企业也纷纷发出辟谣通知:


税局早就明确
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计征个税
1. 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9]58号及国税函[2006]245号,这两个文件是针对当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通讯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并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情况。



总结:
(1)“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①按月发放的,企业应该将次补贴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实务理解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补贴时,扣除一定当地省市规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标准(如北京市),就应该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的时候,要有通讯补贴,没有通讯补贴就不能扣;再者扣除限额是每月300元,如果发的通讯补贴360元/月,只能个税税前扣除为300元;如果发的通讯补贴260元/月,只能个税税前扣除为260元。
3. 企业需要注意的风险
如果企业以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名义发放给员工,务必对照当地是否有对应的扣除文件标准,符合扣除条件的补贴收入合并到工资薪金中,并且在每月预缴申报时,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同时!年度汇算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
如果你压根就没有什么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务必如实申报,不能凭空捏造,否则违规申报,需要自己承担违规责任,并影响纳税信用,严重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个税税前扣除项目
每个人务必清楚
根据新个税法,居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减除费用
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2、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现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4、其他扣除
(一)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这三类人不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来源: 上海税务、猫叔说税;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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