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销售一批货物,并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客户几月后来电说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补开发票,我司不同意。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复印原开具发票存根联并加盖发票章,交给对方入账使用吗?有具体规定的文件或公告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按上述文件处理后,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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