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些客户不需要发票,我公司没有向其开具发票。对于该部分客户不要发票的收入,我公司也正常报税纳税了。这种客户不要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不进行开具,不开票有何税务风险?
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明确,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扣5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外提供服务应向客户开具发票。如果客户为消费者个人的,对零星服务可由省税务局确定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如果不属于免予开具发票情况的,尽管客户不要发票,贵公司均应开具发票。如果未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纳税信用评价时将扣5分。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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