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票不得抵扣
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条就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指的是做为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其进项税中如果涉及用于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部分不得抵扣。
而不是它自己开具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单位不得抵扣,接受单位只要不再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
举个例子,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此纳税人针对这个项目采购的材料款,取得的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但是它给业主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取得后符合条件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二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退回
首先,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小规模不能取得专票,税总的「增值税开具指南」第三条和第十一条其实说的很清楚。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也就是说,作为销售方在开具专票的时候并没有义务审核购买方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销售行为,购买方提供了开票信息。销售方都得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拒绝。
那么,日常工作中就会出现小规模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关于小规模取得专票这个事情,正确理解是不是不可以取得,而是不建议取得,取得了如果不想换也没错,直接以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即可,小规模不涉及滞留票问题,因为本身不存在抵扣。
误区三 必须有了开票,取得的进项发票才能去认证。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除现行政策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外,均能从销项税中抵扣。
均能从销项中抵扣,并不是说必须有了开票销售才去认证进项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时候,在抵扣期限内无论是否有开票销售行为,都可以认证,认证后需要在次月填写到申报表进行申报。
如果没有销项,那么申报表体现为留抵,下期有了销项税进行抵扣就行了,而并非必须等到有了销项才去认证发票。
有些纳税人为了平衡税负,有了销项才对应去认证发票,这个呢只要你没把发票放过期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些行为误导有些小白,让他们觉得必须有开票才能认证发票,这就是误区哈。
误区四 开多少税率的发票只能对应抵扣多少税率的发票
完全不是这个匹配关系,抵扣的是符合规定的「税额」,而不是税率。
我们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按照扣税凭证注明的或者计算得出的税额,就可以直接抵扣,至于是不是要和销售税率匹配,没有这个说法。
你销售货物的单位,对外销售都是13%税率的货物,你只要支付或者承担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管是发生的劳务派遣服务取得5%的专票,还是你采购的13%的货物发票,还是你运输费取得9%的发票,还是你办公室装修取得的小规模代开的3%的专票。都是可以抵扣的。
都是可以抵扣的。
误区五 不开票就不用申报纳税
很多小白觉得,我不开票,就不用交税,所以税务局必须让我开票,我直接按开票申报就行了。
这是大误区哈,你只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你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需要申报。
那没开票如何纳税呢?很简单,申报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误区六 零申报就是税金为0
正解:当期无税金不等于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再简单点说,你当期没有发生任何业务,保存一张空白申报表表直接提交申报。
长期零申报是会影响信用等级的,同时也会引起税务预警提示。
误区七 能抵扣进项税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8、通行费电子发票
9、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并不要以为只有专票才能抵扣。
误区八 所有业务都是需要开发票的
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肯定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我们以违约金的案例来说说,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未实际发生经济业务
购买方支付
这种情况很多,比如定金,如果没履行合约,销售方要没收其定金,而这个时候业务尚未发生,销售方也没有提供应税行为。所以,取得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由于销售方违约无法正常供货,而向购买方支付一笔违约金,购买方并未向销售方提供任何应税服务,也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方凭借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经营业务实际发生
购买方支付
这个时候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和业务一致的发票。
如果单独签订赔偿协议,销售方单独支付,因为购买方并未提供相应应税行为,所以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如果不单独支付,而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那么这个时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误区九 没有业务,没有生意,这个月就不申报纳税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
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什么业务都没发生,按时进行零申报即可。
误区十 抄报税就是抄税和纳税申报
在以前网络不发达时候,纳税人首先要抄税把信息抄到卡里,然后报送到税务局,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后,税务局给你清卡。
后来都是网络报送,抄和报基本是同时通过网络进行的。所以可以理解为同一个事项,抄税=抄报税,而纳税申报虽然有个报字,但是确实单独的一个行为!
每个月纳税人都要先抄报税,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最后清卡。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 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 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 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 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9、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0、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1、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 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 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 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 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 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3、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14、企业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其他应付款"、"递延收入"、"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费用。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 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 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
▪ 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 如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1%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
▪ 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
▪ 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五)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六)其他方面
总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有无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少交税款的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通信补贴。
7、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来源:二哥税税念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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