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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使用新发票平台“发票抵扣勾选”功能谨防风险

在e企
2019-11-1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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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在全国正式上线使用了。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包括抵扣勾选、进项发票查询、发票下载等多个模块。其中抵扣勾选模块又包含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以及抵扣统计确认等功能。抵扣勾选增加的确认签名操作,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可更改有效税额)等功能都是本次主要优化的功能。


对于“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可更改有效税额)”这一新功能,有不少网友受前期网络流传的一则“特大好消息”影响,还没开始使用这个新功能就被带进“沟里”了。


此前的8月份,下面这则“神解读”被煞有其事的传播: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发票的全生命周期展示以及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用途的确认签名,现在是一张发票如果勾选了,就必须都得抵扣,造成留底,以后可以自己抵扣也可以不抵扣,对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全额抵扣,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什么意思呢?就是纳税人如果一张10万税额的发票,可以自己抵扣5万,剩下下个月抵扣,想抵扣多少,会计您说了算!

 

由于部分财税大神带动不少网友不明觉厉的转发了这一“神解读”,以至于昨天还有网友询问:以后我是不是可以随意调节本月的抵扣税额,将一张增值税专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分成几个月抵扣?


当然,我给她的回答是很明确、很坚决的:勾选为“部分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申报期结束后,对应的该张发票不能再次选择抵扣!!!


这是因为:新上线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允许纳税人在“有效税额”栏次填写该张发票的部分税额,并确认抵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张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则代表确认了这张发票只抵扣有效税额,发票的状态就变成“已抵扣”,当前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申报期结束后,这张变成“已抵扣”的发票剩下的税额肯定也就不能再次进行勾选抵扣了。


同样,纳税人通过“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选择确认申报期内不抵扣的进项发票,选择了“不抵扣”,在当前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申报期结束后,该张发票在以后的申报期当然也就不能重新再被抵扣勾选。也就是,如果选择了“部分抵扣”或“不抵扣”,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者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发票不能再次选择抵扣。


有网友会问,既然某张发票的部分税额抵扣后,剩余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以后不允许再用于抵扣,那为何要设置“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即“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这一新功能呢?


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某份扣税凭证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中,有时会存在部分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购进的货物、服务中有部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划分抵扣与不抵扣(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除外),就会出现例如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或服务,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可以抵扣、另一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往遇到这类情形,纳税人一般是先整张发票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推出“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后,意味着企业只需抵扣该部分抵扣金额,不用再多一步进项税额转出。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该张发票税额,纳税人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这样,由于有了“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纳税人只需抵扣输入的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不用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另有特殊规定除外)。这样设置,是便于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调整发票有效抵扣税额,如前述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或服务,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可以抵扣、另一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不得抵扣情形,纳税人就可自行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后不用再作进项税转出,直接以有效抵扣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有其它特殊规定的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在此提示大家,请谨慎操作。有人会问,你这样说的的依据是什么?那就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对此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如图),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


可见,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对于在使用新增的“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时,涉及的“勾选为‘部分抵扣’的发票所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在以后纳税期能否再次勾选”问题,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前述网传的“纳税人如果一张10万税额的发票,可以自己抵扣5万,剩下下个月抵扣,想抵扣多少,会计您说了算!”纯属臆想和忽悠。道理也很简单,某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如果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以致当期不能全部抵扣,剩余的进项税额就在留抵税额核算而已;如果是该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属于不得抵扣的税额,那就在抵扣勾选模块勾选“部分抵扣”,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即可。有效税额若小于实际税额,差额部分则视为自动放弃抵扣,且以后属期均不可再进行抵扣。当时难以确认的,建议先在进项税额核算。最后,税海涛声再次提示:已选择并勾选为“部分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者申报期结束后,对应的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该张发票不能再次选择抵扣!

 

来源:税海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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