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是否也需要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用机打发票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只要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栏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就应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每日税讯
1.会计一定要记住这10个提醒!别看见车票就计入“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