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秋至,企业将外购月饼、购物卡,现金作为节日福利,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员工取得的月饼属于实物所得,应与购物卡及现金、一同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将月饼作为集体福利发送(比如举办中秋茶话会,一起吃吃喝喝再回家)这种不可分割。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