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防暑降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之所以是工资薪金,就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防暑降温费,以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员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根据实际扣除。
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