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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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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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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表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其中报表变化及相前部分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主表变化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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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附列资料(一)》的变化  


一、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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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二、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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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填写说明:

1.       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       申报适用17%、13%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附列资料(二)》的变化  


一、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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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填写说明: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2019年5月1日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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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填写说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纳税人填报辅导工作,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


 《附列资料(三)》的变化  


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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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变化  


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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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填写说明:

1.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及解读

2.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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