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管理

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指引

在e企
2019-05-08 752


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判断标准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例如,某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产生进项税额100万元,5月进项税额50万元,由于该企业对政策不解,到2019年5月才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5月份可加计抵减税额为100*10%+50*10%=15万元。这15万元可以从5月及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申请流程


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注意:

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加计抵减,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如何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事项:

1.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 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3.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加计抵减举例


例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


1.png


2.png



例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

抵减前应纳税额=200-(60-10)-20=13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60*%-10*10%=10(万元)

加计抵减余额=0

当期应纳税额=130-10=120(万元)


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


3.png


4.png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