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 会见中外记者。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
今天在e企已经发现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已要开始升级开票软件,为4月1日能够顺利开票作准备。
4月1日以后还能开出16%和9%的发票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已按原税率开票4月1日以后发生退货如何开票?
在4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前必须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完?
取得16%或10%专票,不是必须要在4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6%或10%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今年税率调整后还有几档税率?
本次下调后税率仍分为三档,分别为13%、9%和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三个案例
例1
甲公司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电视机100台,于3月18日收取款项,则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18日,即使4月5日以后发货,补开发票,其税率仍为16%。
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3月18日签订销售合同,并预收货款,双方约定货物于4月5日发生,则该业务的纳税询务发生时间为4月5日。
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双方在2019年3月18日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预收了4月份的设备租赁费,则甲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18日,其税率为16% 。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3月已购进一批适用16%税率的货物,同时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货款尚未支付,是否必须付款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只要开票方依法申报纳税,受票方即可申报抵扣。由于纳税人已经在4月认证,因此应当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至于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不影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纳税人在3月18日签订合同赊购一批16%税率的货物,约定3月20日发出货物,购货方4月5日付款,销售方收款后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按期付款后,能否让销售方开具16%税率的专用发票?
(1)确定交易方式
购销双方的货物交易实际属于赊销方式。
(2)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由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4月5日,虽然3月20日发出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此时购货方只能取得13%税率的增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3)合同如果没有收款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于销售方3月20日发出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此时购货方可以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