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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比这全:官方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点

河南税务
2019-03-19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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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点


一、收入所得类风险提醒

(一)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比如: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业务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比如: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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