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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逾期缴纳,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2019-03-08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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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逾期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规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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