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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发票,2019年还能报销吗?

国家税务总局
2019-02-28 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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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取得的发票未在当年及时报销,2019年还能报销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因此,如您为2018年发生的业务对应取得2018年开具的发票,却为及时报销,此发票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在2019年进行扣除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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