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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开具发票的涉及税费及计算方式

海南税务
2019-02-02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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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私车公用,公司报销车辆使用费用并支付支付租赁费用,租赁车辆包括使用人每月是4000元,现需开票,要缴纳什么税款,税率多少及如何计算?

 

答: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用涉及以下税费:

 

增值税:

3%,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或5%或1%(按地区确定),以增值税税金为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

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

0.1%,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2%,以增值税税金为计费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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