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8年12月31日计提2018年12月工资,于2019年1月5日发放,请问,是否应该适用新税制进行附加专项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
这类情况为提前申报,工资个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不属于2019年后的税款,则不适用新税制,不可进行专项扣除。
这类情况为正常申报,工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属于2019年的税款,使用新税制,可进行附加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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