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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可否享受附加扣除

来源于网络
2018-12-25 1038


我公司2018年12月31日计提2018年12月工资,于2019年1月5日发放,请问,是否应该适用新税制进行附加专项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


一、2019年1月发放工资,1月申报个税:

这类情况为提前申报,工资个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不属于2019年后的税款,则不适用新税制,不可进行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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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1月发放工资,2月1日-15日申报个税:

这类情况为正常申报,工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属于2019年的税款,使用新税制,可进行附加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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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所属期界定解释:

http://m.zyq366.com/information/view/107600065844176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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