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
二条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建安合同副本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