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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到底如何判断?

在e企
2018-09-07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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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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